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专栏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1年1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件,经初步了解,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于2019年5月18日在进行装卸货物作业时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大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天河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视频监控、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涉事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礼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9房(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2.谢礼博,男,25岁,湖南省涟源市人,三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3.成正福,男,52岁,四川省渠县望溪乡人,三众物流公司从业人员。

  二、视频监控、事故经过、事故的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视频监控情况

  通过查看位于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东北角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的2个视频监控点的监控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过程,由于2个视频监控录像时间不一致,所以无法校准北京时间。视频监控显示:

  2019年5月18日

  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东北角视频监控显示:

  23时41分43秒乐新泉驾驶叉车装载货物驶向平板货车(货车头部正面朝北尾部朝南);

  23时42分14秒叉车靠近平板货车;

  23时42分30秒乐新泉将叉车在平板货车东侧停下并将货物抬升到平板货车待卸货区上方约1米的位置,李小军在待卸货区准备卸货;

  23时42分39秒成正福(未配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从货车前部位置走向货车尾部准备协助李小军卸货时从货车上摔倒在地面(成正福在此过程中未被任何货物砸中,平板货车始终处于静止稳定的状态。);

  23时42分44秒李小军发现成正福摔倒在地面,迅速赶去察看;

  23时43分01秒王先波跑去告诉乐新泉,成正福摔倒,乐新泉将叉车货物降到地面并将叉车熄火,迅速赶去察看;

  顺安货运部视频监控显示:

  23时28分55秒成正福从货车前部位置走向货车尾部;

  23时29分01秒成正福在从货车前部位置走向货车尾部的过程中跨上木架并稍有停顿试探木架是否平稳;

  23时29分11秒成正福在迈出右脚时踩空跌落地面并碰倒放在货车上的铁框,铁框砸到成正福的左脸和左眼上,造成成正福受伤。



图片1.png



图1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图片2.png


图2 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图片3.png


图3 事发现场照片

  ()事故经过(时间以视频监控结合询问笔录确定)

  2019年5月18日23时20分许,三众物流公司负责人谢礼博安排公司员工成正福和李小军到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中区平台仓库05号的顺安货运部搬运货物。由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波负责现场管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员工乐新泉负责叉车操作,成正福和李小军负责装卸货物。23时25分许,王先波安排成正福到平板货车拖板尾部协助李小军接应叉车的货物放到货车上;23时28分许,乐新泉驾驶叉车装载货物靠近货车的东侧停下并将货物抬升到货车待卸货区上方约1米的位置,李小军在待卸货位置准备卸货,此时成正福从平板货车拖板(距离地面约1米)前部位置的一个木架上走向货车尾部准备协助李小军卸货,成正福在走向货车尾部的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摔落,在摔落的过程中碰倒货车拖板上的铁框(长约2米、宽约0.8米),铁框砸到成正福的左脸和左眼上,造成受伤。

  (事故的伤亡情况

  2020年11月1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成正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04401000200102633),其中第三条资料摘要:3.成正福视力残疾人证评定表(2019年2月23日):右眼晶状体脱位,网膜病变,视力未测出,左眼白内障早期,视力0.1。六、鉴定意见:1.成正福伤前右眼视力无法测出,左眼视力0.1,残疾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五级伤残;其目前双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正福伤情认定为重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视频监控,调查询问,司法鉴定等证据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如下分析。

  (一)直接原因

  成正福在明知有视力残疾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搬运装卸工作且在作业时未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1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未对成正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其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对潜在危险性认识不足;三是虽然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没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3、第四十二条4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礼博,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5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成正福明知视力残疾且在作业时未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搬运装卸工作;三众物流公司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三众物流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谢礼博,男,25岁,湖南省涟源市人,三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成正福,男,53岁,三众物流公司从业人员,隐瞒其有视力残疾情况,在作业时未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三众物流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物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管,督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建议大源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物流园区的监管,开展事故警示活动,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建议三众物流公司要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作业岗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

  特此公布


注释:

  1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第十八条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