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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9·28”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19年9月28日16时50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新街进人和商贸南街52米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俗称“泥头车”)与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碰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9·2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东物与荣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与荣生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晓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3U830;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4月28日,营业期限:2018年4月28日至长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3169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5月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106国道东侧广州市弘森(国际)物流中心内D栋315C号,实际经营办公地址:白云区荫海路自编8号9号。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68人(其中司机56人),公司名下有货运车53辆,主要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

  2.杨海军,涉事货车司机,男,31岁,物与荣生公司员工,湖南省耒阳市人,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7月22日,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2日,交通方式:驾驶粤ACG14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无伤害。

  3.戴贤枝,涉事二轮轻便摩托车司机,男,63岁,退休、无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E,当前状态:注销,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4.张晓军,男,32岁,物与荣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江苏省滨海县人。物与荣生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

  5.张佳龙,男,23岁,物与荣生公司安全主任,江苏省海门市人。物与荣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涉事货车:粤ACG143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广东物与荣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106国道东侧广州市弘森(国际)物流中心内D栋315C号,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6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944010000262381,有效期至2020年05月29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944010000279335,有效期至2020年06月2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有道路运输证。事发时车辆用途:运输沙子。

  2.涉事二轮轻便摩托车:无号牌爱玛牌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登记车主:无,实际使用人:戴贤枝,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新街进人和商贸南街南52米,为三枝分叉路口,标志标线控制,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人和新街呈东西走向,路中双黄线分隔双向四条车道,标志标线控制;人和新街右转专用道为南北走向的混合车道,施工、干燥的沥青路面,白天视线良好,存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问题 1 处。道路业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养护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四)视频监控资料。

  根据交警部门提取事发时段附近的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09月28日16时51分55秒,戴贤枝(上穿黑白间条短袖T恤,下穿黑色短裤、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白云区人和新街最右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进入视频范围;16时51分58秒,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粤ACG143号沿人和新街南侧人行道以北第二条车道由西往东进入视频范围;16时52分07秒 ,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粤ACG143号开始沿人和新街由西往南右转弯,此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人和新街行驶至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附近位置;16时52分08秒 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16时52分16秒,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停止。该监控摄像头设在事发现场以西约100米的南侧路边,对向东面。经核查,该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约快02分钟。

  粤ACG14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2019年09月28日16时54分03秒,杨海军扭头向右观察,随后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向灯亮起;16时54分09秒,戴贤枝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人和新街最右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在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附近位;16时54分16秒,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的过程中,车体发生上下跳动;16时54分21秒,杨海军停车并从车窗查看左侧车身情况。经核查,该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约快04分钟。

  (五)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2.事发地附近视频监控及粤ACG14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涉事货车与涉事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过程。

  3.经交警现场检测,杨海军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4.经资质机构检验,涉事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5.6km/h,称重时的超载率为28.8%;涉事二轮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事故前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8.8km/h。

  5.经司法鉴定,事故死者戴贤枝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涉事企业历史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查询,物与荣生公司名下有53辆货运车,其中近两年违法10宗以上的车辆32辆,占车辆总数60.38%。

  二、事故经过、救援、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询问调查,调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相关调查资料,事故经过如下:2019年09月28日16时50分许,杨海军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ACG14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率为28.5%),沿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新街南侧路边以北第二条车道由西往南右转弯行驶至人和新街进人和商贸南街南52米时,遇戴贤枝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人和新街最右侧车道由西往东驶至,结果,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戴贤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海军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接报后,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到场处置,控制相关责任人,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跟进处理。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截至目前,物与荣生公司已向事故死者戴贤枝家属赔付丧葬费4万5千元、“谅解费”8万元,合计12万5千元,戴贤枝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事故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并通过合法程序解决。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估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最终的数额将在保险公司完成赔付后确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190000479号)认定:杨海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戴贤枝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杨海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戴贤枝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调取资料,结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意见,分析了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接原因

  涉事双方车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杨海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戴贤枝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接原因

  物与荣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调取资料,证实:物与荣生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与荣生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其驾驶员岗位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表明,物与荣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间接导致了杨海军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2.物与荣生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调查询问、调取资料,证实张晓军作为物与荣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佳龙作为物与荣生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张晓军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张佳龙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张晓军和张佳龙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物与荣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间接导致了杨海军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物与荣生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杨海军,涉事货车司机,男,31岁,物与荣生公司员工,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11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对杨海军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3.戴贤枝,涉事二轮轻便摩托车司机,男,63岁,退休、无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4.张晓军,物与荣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男,29岁,作为物与荣生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张佳龙,物与荣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男,23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撤销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2.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牵头,一是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从严查处,继续加强推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状况的巡查,及时发现道路交通设施不全状况并做好完善工作。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强执法力度,重拳整治五类车及无牌、无证、无戴头盔、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

  4.责成物与荣生公司深刻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第二,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特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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