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18时45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街红旗路西13米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自行车碰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2月10日晚,按照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排,高流利驾驶装有泥土的粤ADF740号重型自卸货车去往位于钟落潭镇竹三村附近的工地。18时45分许,高流利驾驶粤ADF74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沿广州市白云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竹料大道红旗路西13米处往西右转弯时,遇袁光明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广州市白云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处往西右转并遇事前熊学武驾驶的粤A503RE号轻型厢式货车停置在竹料大道红旗路路口以西约20米处北侧路边,袁光明驾驶无号牌自行车绕行时,粤ADF74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侧与袁光明及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压,造成袁光明当场死亡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高流利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接报后,救护车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到场处置,控制相关责任人,并按照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跟进处理。
(二)善后情况。
截至目前,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事故死者袁光明家属垫付丧葬费。事故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经估算,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直接原因。
涉事车辆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法规。高流利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路面安全,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3之规定;熊学武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4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
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台账资料中,仅有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11日对员工(含高流利)开展安全会议的内容、现场图片和签到表,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台账中,《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表》中所有项目(含否定项目)均打钩,排查人员签字栏均为空白,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6、第三十八条第一款7、第四十一条的规定8。以上违法行为表明,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间接导致了高流利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2.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刘青青作为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宇智作为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刘青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9的规定。王宇智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10的规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1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高流利,男,36岁,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涉事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路面安全,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已对高流利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按规定对其处理。
3.熊学武,男,45岁,涉事轻型厢式货车司机,违反禁令标志、在路口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其发出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401076600298337),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继续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函告涉事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健福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履职情况进行查处。
4.袁光明,男,49岁,在事故中死亡,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5.刘青青,女,32岁,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2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王宇智,男,30岁,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13,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请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7.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等,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理;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2.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牵头,一是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从严查处,继续加强推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状况的巡查,及时发现道路交通设施不全状况并做好完善、养护工作。
3.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针对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职责联合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增大对超载和“泥头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货运车企业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巡逻警车巡逻轨迹、执法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民警有不作为、不执法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理。
5.责成广州佳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刻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是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相关情况,深刻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特此公布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2·10”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10日
注释: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4.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