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3时56分许,广州市机场高速西侧12公里32米处(白云区均禾街属地)发生一起两辆货车碰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机关、均禾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机场高速“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机场高速“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白云区鹤龙骏兆货运代理经营部(韦志坤)[以下简称骏兆经营部(韦志坤)],涉事货车(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志坤(男,44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MA5ARW15K;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二街22号。注册日期:2018年04月13日;现有从业人员8人(其中司机2人),拥有货车2台,主要是从事快递物流运输配送。
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商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涉事货车(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平元,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93号,成立日期:2010年06月23日,有效期:自2010年06月23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91636Y。该单位现有从业人员237人,其中司机31人,拥有邮政货车24台,主要是从事邮政运输。
3.程进杰,涉事货车(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司机,男,24岁,骏兆经营部(韦志坤)员工,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2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2日,交通方式:驾驶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4.李金福,涉事货车(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司机,男,37岁,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员工,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06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23日,交通方式:驾驶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在事故中无伤害。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韦志坤,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福门街八巷1号,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4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944010000170534,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8日24时,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944010000153383,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8日24时。
2.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93号,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0461003900581461663,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9日24时;商业险保单号:10461003900581461640,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9日24时。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机场高速西侧12公里32米处(白云区均禾街属地),道路呈北往南走向,单向设有四条机动车道及路肩,允许车辆由北往南行驶,沥青路面,平坦干燥,完整无损,道路西侧设有金属防护栏,东侧为中央隔离水泥防护墙;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事故路段由中央隔离水泥防护墙数起四条车道限速依次为小客车道12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小客车道12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快车道10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慢车道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事故路段有视频监控设备,但未对准事发地点;夜间有路灯照明。
(四)视频监控资料。
1.“机场高速南行K13+3”高清卡口照片显示:2020年01月01日03时52分06秒,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经过该路段时车速为18公里/小时;03时55分16秒,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经过该路段时车速为72公里/小时。(该监控设备距离事故现场约1270米。)
2.“机场高速北行K12+600”路段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20年01月01日03时51分许,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经过机场高速西侧距离事发地点约570米路段,于03时51分25秒进入视线,51分31秒离开视线。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速度分析显示,该车经过此路段时的车速为18.9公里/小时.(该监控设备位于机场高速东侧12公里600米处,距事故现场约570米。视频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约2分30秒。)
3.“机场高速南行K11+550”路段监控设备在事发时未对准事故地点,无事发经过影像记录。(该监控设备位于机场高速西侧11公里550米处,距事故现场约480米。)
(五)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单向四车道,沥青路面,平坦干燥,完整无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夜间有路灯照明。
2.经检验,排除两车司机酒驾、毒驾。
3.经检验,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行驶速度81.4公里/小时,称重时的超载率为103.6%。
4.经检验,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无故障可正常行驶,灯光性能合格,后部反光标识有老化损坏、部分脱落,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3.43~26.35公里/小时之间。
5.经司法鉴定,事故死者程进杰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经过、救援、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01月01日03时56分许,程进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率为103.6%)的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以81.4公里/小时的时速行驶至广州机场高速西侧12公里32米处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车头碰撞同车道行驶的李金福以明显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尾后部,之后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失控车身右侧前部与右侧护栏刮擦后停在慢车道与路肩之间,造成程进杰受伤(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
(二)救援、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金福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救护车到场将伤者送往广州市白云区中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01月01日06时04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交警及时到场处置,控制相关责任人,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跟进处理。事故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并通过合法程序解决。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估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93120200000001号)认定:程进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和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金福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程进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金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资料、询问调查取证,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涉事双方车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程进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超载和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第四十三条3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4之规定;李金福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5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骏兆经营部(韦志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骏兆经营部(韦志坤)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6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7的规定。以上行为间接导致了程进杰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2.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能保证驾驶员李金福形成足够的安全意识;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车辆三检表”中缺少对车身反光标识的检查项目,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后部反光标识有老化损坏、部分脱落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导致了李金福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如下:
1.骏兆经营部(韦志坤),涉事货车(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涉事货车(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但未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函告邮政管理主管部门,督促其深刻整改。
3.程进杰,涉事货车(粤AG60W1号轻型厢式货车)司机,骏兆经营部员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和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程进杰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4.李金福,涉事货车(粤AK0837号中型厢式货车)司机,邮政速递广东分公司员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依照相关交通法规予以处理。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督导整治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2.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函告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高速公路的巡逻工作,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特此公布
注释: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5.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