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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4·1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4月18日10时19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林安物流园内部园区内(内部道路)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政府批复结案。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融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腾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C1区1231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玉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0611336H,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该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04055号),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3日至2023年06月12日,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

  2.程健,男,38岁,涉事货车司机,驾驶证种类:机动车,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1月11日,有效期止2021年01月10日。2020年1月1日程健与融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交通方式:驾驶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

  3.刘军,男,51岁,交通方式: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二)涉事货车基本情况

  涉事货车为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市融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十四社七石南巷自编3A昌和货运市场内37档,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8月31日。投保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交强险单号:6021101030120200000191,有效期至2021年02月13日,商业险单号:6021101030220200000161,有效期至2021年02月13日。

  经查,程健是涉事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2019年2月21日,程健与广州市融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中证明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以融腾公司名义作为法定登记车主上牌,以便办理营运证及有关车辆证件。双方约定,程健每年缴纳包含服务费、综合费、车船税、行驶证年审、营运证年审、季审、定级、安全学习等费用6800元。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林安物流园内部园区(内部道路),水泥路面干燥,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道路业主单位:林安物流园;道路设计安全隐患: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未有人车分流;日常养护、管理情况:不详。

  (四)视频监控分析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提供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清晰可见车辆通过情况及事发过程,程健驾驶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林安物流园内部园区(内部道路)由西往东倒车时,车辆后部碰撞行人刘军背部。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视频时长为4分05秒,每秒25帧,视频起始为时间2020年04月18日10时16分。经检验机构: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车辆技术检验小组)分析说明。经标定,该录像为每秒钟= 25fps,驾驶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右侧至车头右侧长度为= 9.995m,车尾右侧至车头通过参照线的距离时间所需的帧数为= 89。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为:10.8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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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有关情况摘要如下:事故现场位广州市白云区林安物流园内部园区内(内部道路),水泥路面干燥,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2.经检验,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鉴定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合格。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肇事车辆的车速进行计算分析。分析结果如下: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事故时的车速为10.8km/h。

  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肇事车辆货车载重进行检验。经过磅,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称重时连带货物总重为:11660㎏。低于其总质量:15800㎏,未超载。检验结论: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称重时符合装载规定,未超载。

  5.2020年4月18日11时46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涉事司机程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0mg /100mL。

  6.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涉事司机程健进行毒品快速检测试剂盒(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

  二、事故经过、救援、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询问调查,结合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2020年04月18日10时19分许,程健驾驶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林安物流园内部园区(内部道路)由西往东倒车时,车辆后部碰撞行人刘军,造成行人刘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救援、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程健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刘军已当场死亡。接报后,交警及时到场处置,控制相关责任人,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跟进处理。事故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并通过合法程序解决。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估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00000149号)认定:程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物流园内部园区(内部道路)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和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调取资料,结合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涉事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程健驾驶机动车在物流园内部园区(内部道路)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和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融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涉事车辆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近三年有3宗违法记录,主要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2.融腾公司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落实。融腾公司未落实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3.融腾公司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融腾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中未有涉及车辆转向性能的排查项目,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AS8791号重型厢式货车转向性能不合格的事故隐患。融腾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融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融腾公司,涉事货车(粤AS8791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岗前安全培训不落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程 健,涉事货车(粤AS8791号)司机,融腾公司员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和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广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程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5月26日对程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加强道路交通督导整治,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2.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3.由太和镇人民政府配合职能部门对辖区物流园区(站、场)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5.由林安物流园加强园内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园区内交通安全设施,施划标志标线,保证人车分流各行其道,并对园区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特此公布




 ①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③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⑤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⑥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⑦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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