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23时38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人一路江人二路南6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区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人和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了广州市白云区“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和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清远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所属单位。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秀溪黄茅塱村秀溪商业中心三号楼三梯2层01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集装箱道路运输;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清字441800051833号),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山公司),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运载物料的货运源头单位。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4、30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2020年7月,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奥园白云江高项目土方工程合同》将土方工程分包给量山公司。
3.洪镜威,男,汉族,广州市花都区人,驾驶证种类:机动车,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0日。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驾驶员。
4.邓三贵,男,瑶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正达公司,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1年06月30日;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商业险投保保险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李有志(男,39岁)是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2020年09月22日,与正达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将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挂靠在正达公司名下,由正达公司协助办理挂靠经营手续,李有志承担其在挂靠其间因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190120140900158,电动机号:14083190,实际使用人:邓三贵,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人一路江人二路南6米,为多枝分叉口,江人一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中间设有水泥护栏分隔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完好、干燥的沥青路面;江人二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中间设有水泥护栏分隔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完好、干燥的沥青路面,照明条件为夜晚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四)视频监控资料。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调取事发时段附近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建南村治保会的监控视频资料,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视频监控显示:2021年1月9日23时38分12秒,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江人二路由东往西行驶,2021年1月9日23时38分27秒,一辆重型货车沿江人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江人二路庙企路路口,23时38分28秒,一辆电动自行车出现后在该路口由北往南行驶,23时38分30秒,重型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以上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
(五)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经检验,粤R05078号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该车称重时不符合装载规定,其核定载质量:15420KG,事发时货车连带货物总重为:87280 KG,运载质量为:71830 KG,超出其核定载质量:56410KG,超载率为365.8%;无号牌(车架号:190120140900158)品牌不详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属于非机动车,该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
2.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委托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粤R05078号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及无号牌(车架号:190120140900158)品牌不详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计算分析。分析结果如下:粤R05078号江淮牌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0.6km/h(地标限速40km/h);无号牌(车架号:190120140900158)品牌不详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8.8km/h,未超过非机动车辆限速。
3.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三贵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六)涉事企业历史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查询,正达公司有16辆车,其中3辆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近三年交通违法158宗,其中3宗违法未处理;正达公司近三年交通事故宗数2宗,其中1宗为车损事故,另1宗为交通亡人事故。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月9日23时38分许,洪镜威驾驶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超载率为365.8%)以50.6km/h的速度沿广州市白云区江人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江人一路江人二路南6米时,遇邓三贵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人二路由东往南左转弯行驶,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邓三贵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洪镜威立即报110、120,接报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120迅速派员到场处理,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将邓三贵送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抢救,于2021年1月17日18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评估,事故发生后经各单位及时处置,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三)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有志向死者家属支付部分医药费、丧葬费,后续费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017号),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结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调查和责任认定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邓三贵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洪镜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邓三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1,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2之规定;洪镜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4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涉事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加强车辆管理导致司机超载行为。
正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加强车辆管理导致货车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6之规定。
2.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经交警部门对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检验,量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为涉事粤R05078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装载后,车辆超载率达365.8%,量山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7和第八条8之规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正达公司,涉事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加强车辆管理导致货车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10之规定。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
(二)量山公司,涉事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运载物料的货运源头单位,为涉事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11和第十三条12之规定,由番禺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人员上述行为的查处。
(三)洪镜威,男,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依法处理。
(四)邓三贵,男,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邓三贵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和宣传工作。
(二)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货运源头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强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三)区预联办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警示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文明驾车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四)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交通整治的力度,加大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管理。
(五)人和镇人民政府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加大对道路交通整治的力度,引导行人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倡导广大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行车的安全意识。
(六)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加大打击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事故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及原因等特点,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正达公司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运输车辆性能检修维护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公司整改情况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八)量山公司加强货运装载场地的管理,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举一反三、查找公司在次此事故中的管理漏洞,总结教训,将公司整改情况报番禺区人民政府。
特此公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7《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8《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物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12《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