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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12.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12月18日8时20分许,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中路泰邦货运市场15栋5档门口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大源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12·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12·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沈家刚,男,47岁,事发搬运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负责搬运队全面工作,事发项目承包方。

  2.杜爱和,男,42岁,莱鑫物流(2017年5月成立,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负责莱鑫物流全面工作,事发项目发包方。

  3.米贤斌,男,55岁,沈家刚经营的搬运队搬运工,事发时正在进行卸货作业。

  ()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损失工作日

籍贯

1

米贤斌

55岁

多部位

死亡

6000

湖南

  (三)现场勘查情况。

  图片1.png图片2.png

  1.经现场勘查,工人作业时站立在号牌为鲁PN0391货车装载的货物上,在不稳定的结构上作业,作业位置离地面垂直距离约4米,符合《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关于高处作业的定义1

  2.查勘死者未佩戴防范高处作业潜在危险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3.现场录像显示,涉事货车左后侧顶端有一袋货物滑落,随后有一名工人从货车后部顶端坠落。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2月18日7时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中路288号泰邦物流信息市场15栋5档的莱鑫物流有一批货物到达,需将货物从货车上卸下放入仓库,于是杜爱和电话联沈家刚,要求其派工人来卸货。8时许,沈家刚派来的工人田东(男,44岁)和米贤斌到达莱鑫物流,随后两人爬到号牌为鲁PN0391货车后部装载的货物上(距离地面约4米)开始卸货,杜爱和则到莱鑫物流档口内打电话。8时20分许,米贤斌在卸货过程中,从货车后部顶端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人员立即上前查看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米贤斌已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大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得当,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米贤斌家属与沈家刚、杜爱和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书》,由沈家刚、杜爱和向米贤斌家属进行了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认定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违规冒险作业

  搬运工米贤斌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稳定结构上冒险进行高处作业,且未佩戴防范高处作业潜在危险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预计不足,违反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6.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3的规定。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沈家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沈家刚未对米贤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取得从事特种作业资质(高处作业)的米贤斌开展高处作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为米贤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5、第三十八条第一款6和第四十二条7的规定。

  (二)发包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杜爱和作为莱鑫物流经营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8的规定。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沈家刚,男,47岁,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9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二)米贤斌,男,55岁,搬运队搬运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预计不足,在无特种作业资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以致高处坠落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米贤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杜爱和,男,42岁,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10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排查区内物流货运站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物流站场严格落实货物运输和站场经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发现问题立整立改,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

  (二)大源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特此公布              


注释:

  13.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3.2)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6.1  根据作业类别可以或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见表3。表3:作业类别:A14高处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B02安全帽、B67安全带、B68安全网,建议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B40防滑鞋。

  3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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