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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8·3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8月31日9时19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进水均田路西21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行人碰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太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8·3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8·3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捷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景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4NB7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2日;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2日至长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栋209档;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1847号,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

  (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邹熊,男,32岁,交通方式:驾驶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在事故中无伤害。

  2.温宏兴,男,84岁,交通方式: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3.张椅文,男,36岁,仁捷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陈旺,男,30岁,仁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证。事发时车辆用途:空载。经查,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支配人为邹熊。仁捷公司与邹熊签订了《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由邹熊将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仁捷公司。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进水均田路西21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为未设置道路中心线的混合道路,南北两侧各设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出事地点以西约100米的南侧路边西往东方向设有“注意行人”标志牌,事发地点以东约200米路口路面设有人行横道标线,干燥水泥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五)视频监控资料。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调取玛琪酒店和兴太三路748号之一楼房设置于事发地点附近的两处监控,显示了事故发生的过程。玛琪酒店设置在事发地点以西约10米的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8月31日9时19分24秒,一辆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因道路拥堵时走时停。9时19分38秒,该货车启动时,遇一男性行人从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由南往北经其车头位置横穿马路,货车行驶时将该行人撞倒在地并碾压。兴太三路748号之一楼房设置在出事地点以北约10米的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8月31日9时18分00秒,一男性行人沿着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走,同时一辆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正在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等候通行,9时19分09秒,该行人由西往北从该货车与前方环卫车之间的空隙中穿行,此时环卫车与该货车接连启动行驶,货车行驶时将该行人撞倒在地并碾压。经核实比对,上述两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基本一致,涉事货车的驾驶人为邹熊,涉事男性行人为温宏兴。

  (六)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2.事发地附近视频监控,证实涉事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涉事人员发生碰撞过程。

  3.交警现场检测,邹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4.委托机构检验,涉事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

  5.司法鉴定,事故死者温宏兴符合因胸腹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七)涉事车辆违法情况。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仁捷公司名下共有306辆机动车,其中,粤AAP900号等16辆车交通违法行为达到10次以上,占仁捷公司所有运营车辆的比例为5.23%。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通过调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相关调查资料,事故经过如下:2020年08月31日09时19分,邹熊驾驶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进水均田路210米处时,遇前方堵塞,停车等候通行,此时行人温宏兴沿着兴太三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步行至此,并从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前方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在粤AAP9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起步时,车辆左前角与温宏兴碰撞,致温宏兴倒地后被左前轮碾压,造成温宏兴当场死亡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邹熊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接报后,救护车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到场处置,控制相关责任人,并按照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跟进处理。该事故未造成社会影响。

  (三)善后情况。

  截至目前,仁捷公司已向事故死者温宏兴家属垫付了部分丧葬费。事故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

  (四)人员伤亡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主要为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00000412号)认定:邹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路面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温宏兴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邹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温宏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通过调查询问,调取资料,结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意见,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接原因

  涉事车辆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法规。邹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路面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温宏兴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3之规定。

  (接原因

  1.仁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

  仁捷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6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表明,仁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间接导致了邹熊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

  2.仁捷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张椅文作为仁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7的规定。

  3.仁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陈旺作为仁捷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8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10的规定。

  (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仁捷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11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12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邹熊,男,32岁,涉事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忽视路面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2020年10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已对邹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按规定对其处理。

  3.温宏兴,男,84岁,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次要责任。鉴于温宏兴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4.张椅文,男,36岁,仁捷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13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4的规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将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

  5.陈旺,男,30岁,仁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5的规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规定处理。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由区预联办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行人出行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和行人文明出行意识。

  2.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职责加强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大对货车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及处罚力度,强化对货运企业和行人的道路安全宣传教育。

  4.太和镇配合交通职能部门加大对行人文明出行的宣传和劝导力度,有效促进行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营造安全、文明、有序、通畅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5.责成仁捷公司深刻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是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相关情况,深刻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特此公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0《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2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15《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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