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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1年1月15日17时58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云学院二期工地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调查,涉事货车驾驶人张贵明忽视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事货车为货运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有11辆车(占该公司车辆总数的11.83%)存在交通违法行为10次以上记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钟落潭镇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对事发后应急处置效果进行了评估,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15”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1月15日17时58分,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贵明驾驶粤AFV33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云学院二期工地内部通道路段由西往东空载行驶,途中因会车短暂临停后重新起步,恰逢方大良沿该路段由西往东行走至该车左前方,结果该车车头左侧与方大良发生碰撞,左前轮将其碾压,造成方大良受伤,于当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畅公司),涉事货车(粤AFV336号)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红霞;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财路2号4楼402室;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营业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30J4K;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营许可穗字440100129907,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6日;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编号:(白云)陆运字(2020)4号,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日;现有93辆重型自卸货车。

  2.张贵明,男,47岁,广东省仁化县人,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B2, 有效期至2025年09月15日;事发时驾驶粤AFV336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检测,排除事发时涉酒、涉毒情况。在事故中无伤害。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粤AFV33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440100042806;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保单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 商业险保单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该车事发时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云学院二期工地内部道路行驶,空载前往工地内土场装运土方。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庆丰车技检〔2021〕第A2101023号),该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该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定值为16°,标准为≤15°),事发时无超载超速情况。

  ()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方大良,男,56岁, 湖南省岳阳县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云学院二期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当日下班后步行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事故。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云学院二期工地内,事故路段属施工单位广东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的自建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无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控制。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北侧为工地施工车行通道及建筑物,南侧设置有围墙隔离,事故路段为完好水泥路面。

  二、事故处置、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及善后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方面:事故发生后,张贵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将方大良送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卫生院抢救,当晚,方大良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各单位响应及时,未造成次生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

  善后工作方面:2021年1月19日,和畅公司与方大良家属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其赔偿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028号)及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贵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和畅公司在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不明确,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流于形式,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2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检查,该单位104名从业人员中,有9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的规定。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4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和畅公司,涉事货车(粤AFV336号)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问题。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5的规定,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已于2021年1月26日对和畅公司的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和畅公司的此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张贵明,涉事货车(粤AFV336号)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直接责任,广州市公安局已于2021年2月25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贵明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方大良,事故死者,在事故中无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工作。一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督导整治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对辖区内建设工地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的督导整治工作。

  (三)建议钟落潭镇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四)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巡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责成和畅公司深刻整改,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特此公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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