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友谊路出白云大道北53米处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调查,涉事货车驾驶人彭海成忽视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事货车为货运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有5%以上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10次以上记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永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5·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5·1”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5月01日16时22分许,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挂靠车辆驾驶员彭海成驾驶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友谊路路口,以时速18.54km/h向西右转弯驶入友谊路时,恰逢林钟杰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其右侧以时速12.24km/h沿白云大道北由北往南直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并碾压林钟杰及电动自行车,造成林钟杰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砂公司),为涉事货车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营业期限:2005年12月27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7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内贸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06259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核发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
2.彭海成,男,38岁,广西桂平市人,涉事货车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挂靠车辆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5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0日。彭海成受雇于涉事货车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车主钟伟华(男,49岁,广州市白云区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纳入金砂公司统一管理并建立用工档案,由金砂公司委托挂靠车队长莫秉灿(男,30岁,广州市白云区人)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现场检测,排除事发时酒驾、毒驾因素。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440100029940号,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6月30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AGUZ080CTP20B429488L,有效期至2021年5月16日。该车实际车主为钟伟华,2019年6月15日以莫秉灿的名义与金砂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挂靠期限至2022年12月30日止。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验,该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和灯光性能均不合格(该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过标准值3°,灯光亮度不够清晰),事发时车速为18.54km/h。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代码:无,电机号:CN48V1509L217489,实际支配人:林钟杰。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验,该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合格,该车属于非机动车,事发时车速为12.24km/h。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林钟杰,男,27岁,广东省惠来县人,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友谊路出白云大道北北53米,即白云大道北与友谊路口,该路口为不规则“T”字形交叉路口,其中白云大道北为南北走向,路中以施工围蔽设施分隔,西侧路面北往南设置有两条车道,未划分非机动车专用道,事发地点西侧连接友谊路,干燥水泥路面,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评估、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海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处置。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林钟杰已现场死亡。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和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与林钟杰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赔偿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197号),经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彭海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2之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金砂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名无实。金砂公司名义上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一人一档,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但实际上只是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下发挂靠车队,由挂靠车队自行组织教育培训并填写记录表。经查,金砂公司未如实记录对彭海成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3的规定;对彭海成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小时,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4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金砂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但考核对象仅限于公司本部人员及挂靠车队长,对于人数最多、岗位危险因素最大的驾驶员,则未按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5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金砂公司,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彭海成,粤ADR7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彭海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议永平街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宣传,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三)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巡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责成金砂公司深刻整改,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规范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注释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