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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3·3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1年3月31日8时25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黄庄南路29号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小型轿车相撞后失控并分别碰撞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大源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3·3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3·31”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31日8时25分,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霍志方驾驶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客舒国再,沿广州大道北黄庄南路由北往南以超过规定时速75.25%的速度行驶至黄庄南路29号路段,在未开启右转向灯的情况下,由中间绿化带数起第一车道向右变更至相邻车道,此时,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森驾驶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以超过规定时速85.81%的速度沿该车道同向行驶在该地点,两车发生碰撞并失控,分别与前方同向沿右侧路边正常作业行驶的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造成刘森颅脑及胸部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霍志方受伤、舒国再轻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05856X,法定代表人:姚少婉,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989号之六104,成立日期:1999年10月08日,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出租车客运。

  2.霍志方,男,31岁,河南省汤阴县人,涉事小型轿车(粤ADU7322)驾驶员,哥德公司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C1;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检测,排除事发时涉酒、涉毒情况。

  3.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出租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737814,法定代表人:邓志诚,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号(单号)2楼,成立日期:2002年8月19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设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对涉事驾驶员刘森和涉事车辆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进行管理。

  4.刘森,男,25岁,河南省安阳县人,涉事小型轿车(粤ADG2087)驾驶员,白云出租公司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C1。事故发生时驾驶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检测,排除事发时涉酒、涉毒情况。

  5.黄东明,男,51岁,广州市白云区人,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A1A2。事发时驾驶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989号之六104。经检验,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车速为105.15km/h。

  2.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号(单号)2楼。经检验,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车速为111.49km/h。

  3.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318号第一栋。经检验,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事发时由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黄东明驾驶,沿事发路段右侧路边正常作业行驶。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1.刘森,男,25岁,河南省安阳县人,涉事小型轿车(粤ADG2087)驾驶员,白云出租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2021年4月26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2.霍志方,男,31岁,河南省汤阴县人,涉事小型轿车(粤ADU7322)驾驶员,哥德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3.舒国再,男,55岁,湖南省溆浦县人,涉事小型轿车(粤ADU7322号)乘客,在事故中轻伤。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黄庄南路29号路段,黄庄南路呈南北走向,路中设置绿化带分隔,东西两侧路面各设置3条机动车道,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有交通标线控制,并设置有限速60km/h标线。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事故处置、评估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粤AGW64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黄东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广州市公安局交警白云一大队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医护人员到场后,将受伤人员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救治。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社会影响。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等,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白云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132号),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霍志方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且向右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并影响右侧车道内机动车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森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黄东明、舒国再无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哥德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1的规定。

  2.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GPS监控发现隐患问题的统计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在GPS监控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向全公司驾驶员进行书面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甚微,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的规定。

  (二)白云出租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教育严重缺失。一是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刘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3的规定;二是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GPS监控发现隐患问题的统计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在GPS监控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向全公司驾驶员进行书面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甚微,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4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哥德公司,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所属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番禺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白云出租公司,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的权属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霍志方,男,31岁,粤ADU732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且向右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并影响右侧车道内机动车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已于2021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刘森,男,25岁,粤ADG208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刘森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客运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辖区客运单位超速治理工作。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并报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强化对客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

  (三)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职责加强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大对出租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及处罚力度,强化道路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议大源街道办事处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注释:

  1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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