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6时4分许,位于白云区江人路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江高镇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6·1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东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6·11”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1日5时20分许,成春根据羊光辉的工作安排,驾驶粤SC2026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广州市圆宏快递有限公司转运点出发,准备运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圆通快递的转运场。6时4分,沿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中心分隔带以东第二机动车道由南往东转弯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江人一路出广花二路东34米时,遇郑井林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广花二路东侧由南往北行驶,结果,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并碾压郑井林,造成郑井林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526032Q,法定代表人:王亚氓(经事故调查组多方调查,无法取得联系),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村S358省道虎门段669号北栅商业大厦六楼C室,成立日期:2014年4月9日,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出租车客运。经事故调查组到该公司注册地址调查和询问注册地址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炜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奥公司已于2019年4月自行搬离位于注册地址的办公场所,目前已失联。2020年11月24日国奥公司被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25日,国奥公司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广州市圆宏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DQC84,法定代表人:陈柳养,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大道95号一楼,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邮政业。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邮20162278B,发证日期:2016年4月19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8日,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3.成春,男,48岁,湖南省江永县人,涉事重型厢式货车(粤SC2026号)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B1B2,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31年7月8日。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的从业资质。
4.羊光辉,男,50岁,湖南省江永县人,涉事重型厢式货车(粤SC2026号)实际控制人,圆宏公司操作经理。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村S358省道虎门段669号北栅商业大厦六楼C室,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虎门支公司,保险单号:ADNGD02CTP20B096875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虎门支公司,保险单号:ADNGD02Y2020B012863Q,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经检验: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事发时的车速为13.6km/h。2021年4月7日,郭先锋与羊光辉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将该车辆卖给羊光辉。事发时,该车辆实际控制人为羊光辉,用途为运输货物。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144311109003165,使用人郑井林。经检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事发时的车速为16.7km/h。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郑井林,男,62岁,湖南省新田县人,涉事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现场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人一路出广花二路东34米,现场为四枝分叉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江人一路西往东方向设有一条机动车道,道路南侧设有非机动车及人行道,完好、干燥的水泥路面;广花二路南往北方向施工路段设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东侧设有人行道,完好、干燥的水泥路面;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评估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成春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广州市公安局交警白云二大队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郑井林已死亡。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社会影响。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等,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白云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270号),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形成原因是:成春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4修正)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第一款2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井林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无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国奥公司作为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未履行对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管理责任,在公司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放任名下车辆在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货运业务。
(二)圆宏公司经营快递业务,持有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3的规定。
(三)羊光辉作为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一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的规定;二是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5的规定;三是未在重型货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6的规定;四是明知成春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的从业资质仍聘任其为驾驶员,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7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国奥公司,粤SC202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鉴于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对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但名下车辆仍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圆宏公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超过期限,建议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8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羊光辉,男,50岁,涉事重型厢式货车(粤SC2026号)实际控制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重型货运车辆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明知涉事驾驶员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的从业资质仍聘任其为驾驶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成春,男,48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1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东莞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暴露的问题,对存在类似国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但名下车辆仍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资质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工作。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三)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依职责加强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大对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及处罚力度,强化道路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议江高镇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整治工作,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注释:
1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7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