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13时53分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出钟兴街北109米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二轮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永平街等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5·2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5·2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鲁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兴公司”),涉事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488号102房(仅限办公),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平,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41N7D,《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许可穗字440100131028),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发证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公司现有从业人员36人,其中车辆驾驶员32名。
2.李树乙,男,46岁,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涉事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止:2024年05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现场检测,排除事发时酒驾、毒驾因素。
3.蒋旺伟,男,19岁,广西那坡县人,涉事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蒋旺伟的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旺伟符合因失血性休克、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广州鲁兴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营业,发动机号:BF06244596,识别代码:LZZ1BAEB0LE807432,检验有效期:2021年12月,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14180933901112881846,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号:14180933901112881839,有效期从2020年11月7日0时起至2021年11月6日24时止,该车按规定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车辆技术检验小组)检验,该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发时行驶速度53.82km/h。
2020年12月5日,鲁兴公司(甲方)与李树乙(乙方)签订《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书》,将车牌号粤A28AJ2轻型厢式货车委托甲方管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乙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经济利益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甲方与乙方以及乙方所雇用的司机等其他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和劳务关系。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车辆保险、年审、营运证年审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保养等项目,或自行办理。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人蒋旺伟,未登记未投保,发动机号码:17D11338,车辆识别代码:LWAJCJP39HA653243。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车辆技术检验小组)检验,该摩托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发时行驶速度为24.48km/h。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出钟兴街北109米处,白云大道北呈南北走向,路中设置中心绿化带分隔,东侧路面设置五条机动车道,事发路段设置东西向人行横道,并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车辆通行,事发时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事发路段由交通信号灯、标志及标线控制,干燥沥青路面。
(四)涉事企业历史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查询,涉事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前有4宗历史交通违法记录,鲁兴公司名下有29台营运车辆,其中有4台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近一年存在交通违法行为10次以上。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5月29日上午,李树乙驾驶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拉电脑显示器到广州市天河区电脑城卸货,然后空车去广从路某4s店做常规维护保养。13时53分许,李树乙驾驶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东侧路面以时速53.82km/h由南往北行驶至出钟兴街北109米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适遇蒋旺伟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行驶横过道路,结果两车发生碰撞。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左侧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蒋旺伟倒地受伤及车辆受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评估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树乙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电话报警。13时53分许,110接报,14时01分许,公安交警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现场勘查,14时10分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伤者蒋旺伟送往广州东仁医院进行抢救,14时4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清理障碍,17时30分许,蒋旺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及人员与蒋旺伟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赔偿。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10000256号),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李树乙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蒋旺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李树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之规定。蒋旺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3、第十九条第一款4、第二十一条5及第五十一条6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7之规定,李树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旺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鲁兴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有名无实,经查,鲁兴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包括李树乙在内的驾驶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8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9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10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鲁兴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培训。由黄埔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11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12、(五)项13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树乙,男,46岁,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涉事粤A28AJ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控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树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蒋旺伟,男,19岁,广西那坡县人,涉事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鉴于蒋旺伟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黄埔区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强化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文明驾驶的宣传和教育,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文明驾驶的宣传和教育,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区预联办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警示工作,结合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大力宣传文明驾驶、规范驾驶,不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强巡查检查,加强事故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加强对辖区路面的执法巡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永平街道办事处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宣传,提升辖区内交通安全水平。
(六)责成鲁兴公司要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教育,不断提升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各工作岗位,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7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