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专栏 > 安全事件 > 不良反应事件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454号),涉及我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恒昌贸易商行销售的“百合干”(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恒昌贸易商行销售的“百合干”(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不罚〔2024〕223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