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切实做好白云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用械,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经营行为持续合规。
二、各企业要积极组织争取货源,全力保障市场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尤其要关注农村地区保障供应。
三、各企业要严把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关,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资质,做到索证索票,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票据齐全、可追溯。
四、各企业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用药、用械在存储、销售等方面的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应按其外包装标签标识的储存要求储存,切实保障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定期做好近效期品种养护,坚决不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医疗器械。
五、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按GSP要求,避免拆零药械受到污染,并建立拆零台账,提供说明书,原包装要妥善保存。
六、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好服务疏导工作,尽力满足患者用药合理需求,把药品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人;要积极引导顾客理性购买防疫药品,不盲目“囤药”;要按照GSP的要求指导顾客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使用拆零药品,切勿盲目服药、叠加用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七、各企业严禁出现囤积药品、哄抬物价、捆绑销售等不法行为。
八、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销售劣药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十、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