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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98家商事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广州中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98家商事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6WXX9等

  住所(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七星岗路口商业街第二栋第三层20号铺

  法定代表人:邓丁华 等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22日

  经营范围:广告业等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中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98家商事主体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2021年10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出询问公告要求当事人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截至公告期满,未见当事人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2022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七星岗路口商业街第二栋第三层20号铺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实,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七星岗路口商业街物业管理方未与当事人广州中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98家商事主体发生租赁关系,也未同意当事人使用上述场地。因此,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用于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证据二:实地核查材料;

  证据三:物业实际经营者人身份证明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四:物业经营者承租合同证明材料;

  证据五:公告截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州中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98家商事主体.xls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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