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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2023】419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邦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穗云市监罚告〔2023〕7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7月10日送达当事人。因《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邦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779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工业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燕

  身份证号码:432923********4214

  联系方式:138******78

  2023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购买叉车(厂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型号:CPCD30;出厂编号:C001468),2023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工业区1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叉车进行作业,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购买收据、叉车补充说明书、叉车操作人员驾驶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叉车(厂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型号:CPCD30;出厂编号:C001468)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从事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

  2.现场检查表,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7(特种设备监管类))第23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归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龙恩大街2号)

  联系人:杨俊涛、姚睿  联系电话:020341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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