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有关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为充分保障你公司有关权利,现将本局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信息;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5、联络员信息;6、财务负责人信息;7、承诺书;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公司章程;10、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承诺书、一址多照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3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广东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芦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潘*红”2018年1月居民身份证遗失,并于2018年1月30日重新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你公司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潘*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潘*红失效的身份证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潘水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对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证据四:广东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芦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潘*红”居民身份证不是潘水红重新申请补办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五:对广州大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洋身份证地址邮寄记录;
证据六:嘉禾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综上情况,因你公司在2018年3月30日的设立登记提交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材料,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设立登记是公司续存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建议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志成、刘坤 联系电话:020-31212537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