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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4〕226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九九阿信屋零售店涉嫌从事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0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88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九九阿信屋零售店

  2022年9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名称为“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1罐、“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2盒、“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6包已超过保质期,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生产日期20210810,保质期12个月)1罐、“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生产日期(批号)20210824G F50,保质期12个月)2盒、“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生产日期20211121D118,保质期9个月)6包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九九阿信屋零售店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的产品资质、进货台账和销售单据,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5日进货了“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12罐,进货价为6.69元/罐,进货价共8.25元,并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共计销售11罐,销售单价为9.9元/包,共销售了108.9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8日进货了“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40盒,进货价为3.57元/盒,进货价共104.41元,并于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6月22日,共计销售38盒,销售单价为6.0元/包,共销售了228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进货了“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10包,进货价为2.9元/包,进货价共29元,并于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8月8日,共计销售4包,销售单价为3.5元/包,共销售了14元。经查明,该店销售的食品“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涉嫌超过保质期。根据调查,现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42.9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和现场查扣的“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产品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

  二、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九九阿信屋零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并主动提供证据,且无证据证明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超过保质期时间短,货值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1罐、“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2盒、“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6包。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字母造型饼干(牛奶味)”1罐、“绿箭薄荷味口香糖(12片装)”2盒、“上好佳玉米卷(南美烧烤风味)”6包;

  三、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3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元里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98号)

  联系人:执法问询室 电话:020-3657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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