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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316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1年08月18日作出穗云市监处字〔202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富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16623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街自编20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胡芝武

  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加工,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芝麻油”(规格型号:190ml/瓶,生产日期:2020-04-22)365瓶,留样3瓶,厂内检测消耗2瓶,实际出厂360瓶(每件24瓶,共15件)销售流向市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和销售单,当事人以上批次“芝麻油”( 规格型号:190ml/瓶,生产日期:2020-04-22)成本价为134.16元/件,售价为144元/件。当事人涉案批次产品货值共计2160元,违法所得14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

  2.《检验报告》(No:SC10103210053965JD1),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涉案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销售单、成本核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货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穗云市监钟落潭食药处字〔2020〕017号),当事人在该行政处罚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 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 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以上情形,决定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

  二、罚款80000元。

  (合共罚没8014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落潭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升东路3号)

  联系人:皇甫振坤、李泽艺        电话:020-8744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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