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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2〕100号)要求,请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自纠药品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于4月28日前落实自查及整改,自查报告(参考附件1)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将自查报告扫描件提交至属地市场监管所。
如有疑问,请联系属地街镇市场监管所。
附件:
附件1药品使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模板).doc
附件2 白云区市场监管所联系方式.docx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