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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12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读者至上,服务第一。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共图书馆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订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整体规划和服务规范,统筹建设以区图书馆为区域总馆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开展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负责地方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构建本地区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加强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信息素养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文化活动。完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党小组,隶属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第二党支部。党小组在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内活动,督促和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完成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布置的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小组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领导,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支出、章程拟定和修订等事项,提交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通过党小组会传达和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与部署,听取和反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本单位党小组发现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督图书馆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三)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中,保障图书馆的运营;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馆长、副馆长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为行政负责人。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区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经举办单位核准同意。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部门代表共3名: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图书馆代表3名:馆长1名,为当然理事;业务副馆长、员工代表各1名,在全馆推选产生;

服务对象和社会方代表3名: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专家、行业代表等,由公众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和提出图书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图书馆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图书馆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审议图书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图书馆其他重大事项;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本单位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任免。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本单位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将议题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并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图书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有序参与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是遵循开放、方便、平等、创新和满意原则,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十二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组织、管理和保护。

    2.推进白云区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白云区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资源数据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文献服务。包括文献推荐、文献借阅、数字阅读、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社会教育。包括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展览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特殊群体服务。包括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应其需求的专门服务等。

     6.辅助服务。包括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全区古籍保护工作;

     2.全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3.跨区域、跨系统图书馆间协作交流;

     4.基层辅导与培训;

     5.国际和港澳台文化交流;

     6.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依法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七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它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 7 月 5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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