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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序号

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1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辖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许可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市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负责区本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负责区本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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