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403859
搬迁催告书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陈*超
被征收房屋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兵房街143号310房,下称被征收房屋
应征收部门申请,本府已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文号:A202403369,下称《补偿决定书》),明确载明了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并告知承租人应在期限内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义务:限你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提供符合安置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书面明确选择回购安置房并办妥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全部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将视为放弃申请购买安置房。对于不符合安置条件或放弃(包括视为放弃)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承租人,将按照房屋弃租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如逾期或拒绝受领补偿款的,将按规定公证提存补偿款);限你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一并告知你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补偿决定书》已自2024年5月15日起通过直接送达、上门张贴、邮寄送达、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公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多种方式向承租人送达,但承租人至今未履行《补偿决定书》项下义务。现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已将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款项288372.32元于2024年11月20日公证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公证处已将前述提存情况依法公告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也可联系公证处查询,电话:020-81236254、8123624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303室)。
现向承租人进行催告:限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补偿决定书》规定办妥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仍未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人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夏花一路61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许工,联系电话:020-89676554),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