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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503237)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503237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亭工业区南六路3号房屋权属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经济联合社


  因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未与被征收人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亭工业区南六路3号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所涉地上附着物(以下称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本府已于20241030日作出了《征地补偿决定书》(A202403784,以下称《补偿决定书》),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

  根据《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包括权属人证明资料、停产停业损失如涉及生产经营)等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按规定完成包括权属人确认、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等。如涉及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还应与生产经营者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所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等。如逾期,将公证提存补偿款及奖励(如有)。因被征收人未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已于2025121日将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及奖励(如有)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公证处已在其官网发布《公告(领取提存款通知书)》。本府于2025217日作出《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书催告书》(A202503037,以下称《催告书》),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除催促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外,再次告知被征收人可在完成其义务后按征收各方最终核实确认的补偿款及奖励(如有)金额向征收实施单位及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但被征收人至今未履行《补偿决定书》及《催告书》规定的义务。

  本府认为,被征收房屋所涉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因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征收补偿,本府已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书》,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及奖励(如有)已依法提存公证,本府已依法发出《催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应依法配合搬迁并移交土地。现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和移交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亭工业区南六路3号房屋,被征收人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交回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亭工业区南六路3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由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代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被征收人未移交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

  三、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提供权属人证明资料并核实确认最终补偿及奖励款项金额(如相关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还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确定的,应同时一并确定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被征收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办理申请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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