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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203873)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203873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6-8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28296821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

  法定代表人:黄海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32584423


  被征收人:刘*辉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村福源街11

  测绘编号:MQZ11S1344


  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噪音区、留用地、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白云区段)(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42日、2020615日、2020824日发布四跑道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4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12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10号);于202063日、202097日、2021813日发布五跑道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105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22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51号);于2020910日、2021413日、202192日发布安置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26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5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71号);于20201029日、202193日发布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68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70号)。

  征收部门于2021812、817日发布安置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1、穗云征〔202165号);于2021812发布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2号);于826发布主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7号);征收人于2020622日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噪音区、留用地项目(人和镇段)集体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云府办〔202085号);征收人于2022224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噪音区、留用地、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白云区段)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人于202281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238)。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本项目自20223月起即多次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征拆协调会议,期间多次组织征拆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征拆工作,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村福源街11号,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82.8168平方米;砖木结构(C),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94.5493平方米;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合计为177.366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为港澳台同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征收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因被征收人为港澳台同胞,且被征收人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无法审核认定被征收人是否符合房屋安置条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执行,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344,687.08元,具体包括房屋价值573,258.26元、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22,573.19元、青苗补偿0.00元、搬迁费5,00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2,567.86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部分,按20/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奖励532,098.30元。

  2按时搬迁奖励169,189.46元(暂计金额)

  (二)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的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安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屋安置(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奖励、按时搬迁奖励金额需待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后方可确定)。

  1按照《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执行,采用先补偿,后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形式实施安置,仅对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的住宅房屋予以安置,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不再给予征收奖励。根据《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产权认定并根据第八至十二条规定进行补偿后,对于符合《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回购安置房。对属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对于原户籍在本村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对其在征收范围内作为权属人且属本村范围内唯一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原户籍不在本村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本村村民及原村民”以外的其他境内自然人,对其在征收范围内自属本村村民及原村民的直系亲属处继承的且属其在本村范围内唯一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在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房屋安置条件后,可参照本村村民安置补偿,但仅按一户核定安置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等于或大于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核定安置面积。核定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如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及按穗府办规〔202018号文认定为一户的家庭成员已取得其他政策性拆迁安置房但未足额安置的(已足额安置的不符合本项目安置条件),还需再核减已安置面积〕,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为177.3661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为:/。具体包括房屋价值/元、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22,573.19元、青苗补偿0.00元、搬迁费10,00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2,567.86(首期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12个月内未能向被征收人发出交楼通知书,则继续按2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以3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止)、征收奖励/

  3按时搬迁奖励:/元(暂计金额)。

  4安置房位于南方、方石、凤和安置区,安置房套内装修标准参照广州市保障房交楼标准进行装修。以签约时段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取安置房。同一签约时段的选房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式由属地镇街牵头另行制定办法。总安置面积与竣工后可安置户型标准面积如存在差异的,在安置房户型面积公布后的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原则上可按10平方米为上限申请申购调剂,经批准同意后以6600/平方米(补差面积申购价格)进行申购调剂,且仅有一次机会给予调整。被征收人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按其放弃的安置面积(即被征收人实际安置面积,不包含申购指标和调剂指标部分面积)部分,按照《补偿安置办法》第八、九、十条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按时搬迁奖励)于签订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按时搬迁奖励(如有)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决定书中列明的按时搬迁奖励金额均仅为暂计金额。被征收房屋最终有无按时搬迁奖励及具体金额需按《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按时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如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还需在前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确定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并按规定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资料并完成补偿安置全部手续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金额将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并提存公证,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如被征收人在前述提存公证完成后提供补偿安置认定所需全部资料且选择房屋安置的,在经认定符合房屋安置条件(还需仍有房屋可安置)且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金额按房屋安置方式确定,补偿款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金额需相应核减或退回。

  (二)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提存时尚在《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30,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广州公证处白云办证大厅。被征收房屋最终补偿款、有无按时搬迁奖励及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确定的补偿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并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征拆工作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结算。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212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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