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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303966)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303966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6-8

  联系电话:020-28296821


  受委托征收部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科泰二路13-19号白云高新区产业创新园3

  法定代表人:高荣志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87499863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龙归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孔之勇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瑞街1314

  联系电话:020-86215304


  被征收人:茹*星、刘*文、沈*

  地址:龙归街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土名为岗地)

  测量编号:BT0050


  因民科园核心区一期启动区项目需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117日发布民科园核心区一期启动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9号)

  征收部门于2022825日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221)。征收人于2020326日印发《民科园核心区一期启动区(太和镇部分)集体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征收人于202328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34。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受委托征地部门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龙归街道办事处。本项目自202011月起即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征拆协调会,并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征拆工作,但被征收人因补偿款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个人纠纷等内部问题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房屋位于龙归街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权利人为茹*星、刘*文、沈*航,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有一等简易结构2.8700平方米;二等简易结构397.4985平方米;三等简易结构920.4482平方米;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厚0.15米)567.6967平方米铁皮围护1004.0000平方米;石棉瓦围护9.1440平方米;铁丝网41.6745平方米;水泥电线杆(7米高)13根;室外独立铁门(简易铁门)31.8894平方米;机井2口;室外独立的化粪池2个;户外独立电表3个;户外独立水表1个;不锈钢储水罐(2立方米)1个;空调2台;砂石地1542.0062平方米;植物树木4其中1棵芒果树、1棵龙眼树、1棵杨桃树和1棵构树,另有青苗4.9406亩及鱼塘6.1813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所拥有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其附件1执行,青苗项目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办法》第七条及附件2执行。

  (二)补偿金额合计为999,799.38元,具体包括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总额232,535.01元、青苗补偿总额533,851.20其中青苗补偿237,148.80元;鱼塘补偿296,702.40元)、评估结果补偿总金额56,629.22元(其中砂石地评估价53,970.22元;植物树木评估价2659.00元)、配合搬迁奖励176,783.95

  (三)本决定书列明的配合搬迁奖励176,783.95元仅为暂计金额。

  (四)补偿款(不含配合搬迁奖励)于签订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配合搬迁奖励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有无配合搬迁奖励以及具体金额,需分别按《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际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配合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包括完善证明资料、签订补偿协议等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被征收人应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建构筑物、附着物及所占土地。

  (二)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补偿手续,将按本决定书列明的金额提存公证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如有),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如有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银行账号:1500 0092 6627 5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白云办证处。最终补偿款、有无配合搬迁奖励以及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并经被征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所占土地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单位实施确认后予以结算。

  (三)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办法》第章规定执行。

  (四)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地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催告后仍未完成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6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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