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303989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28296821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32584423
被征收人:裴*明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方路辉煌工业园
被征收房屋测绘编号:NF0042
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噪音区、留用地、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白云区段)(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24日发布四跑道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4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12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10号);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9月7日、2021年8月13日发布五跑道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105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22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51号);于2020年9月10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9月2日发布安置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26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53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71号);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9月3日发布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68号、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70号)。
征收部门于2021年8月12日、8月17日发布安置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1号、穗云征〔2021〕65号);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场外排渠改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2号);于8月26日发布主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1〕67号);征收人于2020年6月22日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噪音区、留用地项目(人和镇段)集体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征收人于2022年8月1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2〕38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本项目自2022年3月起即多次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征拆协调会议,期间多次组织征拆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征拆工作,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方路辉煌工业园(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为裴*明,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合计为18172.4929平方米,具体为:框架结构(A)17722.2587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0平方米),混合结构(B)79.4626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0平方米),砖木结构(C)49.8235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0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145.9522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76.9106平方米,简易结构(三等)98.0853平方米,用途为:非住宅。另有地上附着物具体包括: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室外独立的化粪池,室外独立铁门,电动伸缩门,门墩,不锈钢储水罐,混凝土水池,铁皮围护,花池,铁(钢)栏杆,空调,户外排污管道,污水井盖,污水篦子,监控设备,水泥电线杆,评估项目广告牌,消防栓,抽风机,过滤设备(《评估报告》编号为粤卓越评〔2023〕资产04第0009号)。以上具体信息详见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详查资料》(测绘编号NF0042)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补偿办法》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依法征收非住宅房屋及所涉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办法》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补偿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按《补偿办法》第六章及附件1执行,青苗项目的征收补偿按《补偿办法》第七条及附件2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总合计为11,439,398.23元,具体包括建筑物项目(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8,973,914.62元(含配合搬迁奖励合计8,973,914.62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总额892,232.20元、青苗补偿总额0.00元、停产停业损失合计0.00元、搬迁费1,428,123.58元、评估结果补偿总金额9,820.00元(不含青苗补偿),按时签约奖励及搬迁奖励135,307.83元(以下简称按时搬迁奖励)。
(三)本决定书列明的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均仅为暂计金额。
(四)补偿款(不含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于签订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有无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以及该二者的具体金额,需分别按《补偿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被征收房屋如涉及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
(二)被征收房屋如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以供审核认定是否符合《补偿办法》等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条件及具体补偿标准。如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还应与生产经营者于前述期限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所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
(三)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全部资料并完成补偿全部手续的,将按本决定书列明的金额提存公证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如有)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提存时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尚在《补偿办法》规定期限内)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30,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广州公证处白云办证大厅。最终补偿款、有无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以及二者的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等并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征拆工作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结算,如涉及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确认归属或分配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项,还需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完成归属或分配确认后方可结算支付。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及《补偿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五)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