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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3031142)

发布时间:2023-09-14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3031142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征收人:杨*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经济联合社

  因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未与被征收人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庙企路的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称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本府已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303988,以下称《征收决定书》),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根据《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构筑物及附着物及所涉土地等。如逾期,将公证提存补偿款及奖励(如有)。因被征收人未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已于2023年8月3日将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及奖励(如有)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处已以在其官网发布《公告(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及邮寄方式通知被征收人。本府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催告书》(A2023031052,以下称《催告书》),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除催促被征收人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外,再次告知被征收人可在完成其义务后按征收各方最终核实确认的补偿款及奖励(如有)金额向征收实施单位及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但被征收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书》及《催告书》规定的义务。

  本府认为,构筑物及附着物所涉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因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征收补偿,本府已依法对构筑物及附着物作出《征收决定书》,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及奖励(如有)已依法提存公证,本府已依法发出《催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应依法配合搬迁并移交土地。现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和移交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杨*辉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交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庙企路构筑物及附着物,被征收人杨*辉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构筑物及附着物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杨*辉应在构筑物及附着物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最终补偿及奖励(如有)款项金额。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被征收人杨*辉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申请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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