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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3031384)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3031384

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68

  联系电话:02028296824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称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林涛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夏花一路613

  联系电话:02089676510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陈*樟

  被征收房屋地址:白云区机场路兵房街157402

  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07876

  测量编号:NG11016


  本府于2020929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014以下称《征收决定》)、附件《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机场路兵房街99101103105107109111113115117123125127129131133135137139141143145147149151153155157159161163165167169171173175177179181183185187189191193195197199201203205207209211213215217219221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截至2021929日。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白云区机场路兵房街157402房(测量编号:NG11016,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樟,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007876号,证载建筑面积68.75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1.2398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7.513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泥土结构/混合结构4层(《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构筑物详查资料》载明框架/混合/砖木结构(A/B/C)共4层);未经产权登记部分的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粤国众联估字20237104024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即2020929日)为评估时点,对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8.7500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评估单价为19230.00/平方米。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提供如下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陈*樟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明确是按货币补偿还是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将按照如下第(二)项载明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68.7500平方米,按19230.0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为1322062.50元。

  2.征收奖励按8000/平方米补偿550000.00元。

  3.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总额为0.00元。

  4.搬迁费按5000/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补偿5000元。

  5.其他补偿款(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宽带网络迁移费、户外独立电表、空调迁移费)共0.00元。

  6.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及36/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7425.00元。

  综上,合计货币补偿总额为1884487.50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肆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本项目提供广州市白云区南悦东一街112505房对被征收人陈*樟进行产权调换,该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被征收人支付下述产权调换差价款后即可迁入该产权调换房屋。该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0.8898平方米,套内面积63.7888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17.10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根据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国众联估字20237104020号、粤国众联估字20237104050号、粤国众联估字20237104036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即2020929日)为评估时点,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32510/平方米、建设成本为5430/平方米、建安成本为3430/平方米。

  2.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白云湖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为1872062.50元。因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5490平方米,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以5430/平方米建设成本价购买合计13841.07元;超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32510.00/平方米购买(购买超面积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合计0.00;因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9.5878平方米,此部分面积应由被征收人以3430/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合计32886.15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合计为2281789.72元。综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为409727.22元。

  3.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金额为0.00元;

  4.搬迁费按5000/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补偿5000元;

  5.其他补偿款(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宽带网络迁移费、户外独立电表、空调迁移费)共0.00元。

  综上,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应向被征收人陈*樟搬迁之前向其支付以上345合计补偿总额为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被征收人陈*樟应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前向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支付前述差价款409727.2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玖仟柒佰贰拾柒元贰角贰分)。

  二、因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中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现房需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本项目亦可提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悦花苑拟建设的Z20栋房屋(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由被征收人按本项目补偿方案规定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明确是否选择期房进行补偿安置,逾期未选择且未确定按货币补偿方式的,将按照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1.该期房共有64.92平方米、64.72平方米、56.34平方米、54.2平方米、43.66平方米5种规划设计户型,最终具体房源等房屋信息确定后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为准。

  2.如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待最终确定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及其产权登记面积后,按本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结清差价。

  3.产权调换房屋(期房)交付前,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及36/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若12个月内产权调换房屋未能通知交付的,以6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支付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后的3个月止

  4.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以及其他补偿款(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宽带网络迁移费、户外独立电表、空调迁移费)金额与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第35点列明金额一致,搬迁费则按10000/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

  三、如被征收人拒绝受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下,则如结清差价后仍有余额)和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第345点补偿款,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将补偿款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812362548123624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1303室。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五、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如被征收房屋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待被征收人配合评估、测量、鉴定、签订相关补偿材料后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据实结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11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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