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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403115)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403115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广州市白云区百真食品厂

  被征收房屋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江人一路627号(下称被征收房屋)


  因你方未配合征收工作,未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本府已于2023年12月4日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征地补偿决定书》(A2023031424,以下称《征收决定书》)。

  根据《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应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如涉及生产经营)等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按规定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如涉及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还应与生产经营者于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所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等。如逾期,将公证提存补偿款及奖励(如有)。

  因你方未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已于2023年12月28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奖励(如有)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公证处已以在其官网(www.gz-notary.com)发布《公告(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及邮寄方式通知你方。本府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书〉催告书》(A202403042,以下称《催告书》),并已依法向你方送达。《催告书》除催促你方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前述义务外,再次告知你方可在完成其义务后按征收各方最终核实确认的补偿款及奖励(如有)金额向征收实施单位及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但你方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书》及《催告书》规定的义务。

  本府认为,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因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征收补偿,本府已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奖励(如有)已依法提存公证,本府已依法发出《催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应依法配合搬迁并移交土地。现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和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江人一路627号房屋(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百真食品厂,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土地所有权人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交回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由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代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未移交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

  三、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在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最终补偿及奖励(如有)款项金额(如相关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还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确定的,应同时一并确定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申请领取提存款项的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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