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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403373)

发布时间:2024-05-14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403373

  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24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称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梁有威

  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夏花一路613号

  联系电话:020—89676510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军

  职务:董事长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观海路9号

  联系电话:020—81352769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下称承租人):黄*开

  被征收房屋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兵房街165号307房、308房

  测量编号:NG8栋019


  本府于2020年9月29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0〕14号,以下称《征收决定》)、附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道机场路兵房街99、101、103、105、107、109、111、113、115、117、123、125、127、129、131、133、135、137、139、141、143、145、147、149、151、153、155、157、159、161、163、165、167、169、171、173、175、177、179、181、183、185、187、189、191、193、195、197、199、201、203、205、207、209、211、213、215、217、219、221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综四城建〔2019〕457号的批示精神,2021年4月8日,本府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房项目政府公房承租人扶助方案的通知》(云府〔2021〕9号,以下称《扶助方案》)。2022年6月16日,本府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房项目政府公房承租人扶助措施调整方案的通知》(云府〔2022〕11号,以下称《扶助措施调整方案》)。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兵房街165号307房、308房(测量编号:NG8栋019,以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所有权人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征收房屋为原南方钢厂职工宿舍,承租人黄*开为原南方钢厂职工,属《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视为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构筑物详查资料》,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为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55.904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41.5800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14.3243平方米)。

  现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综四城建〔2019〕457号的批示精神以及作出本决定书时可查明的事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补偿方案》《扶助方案》《扶助措施调整方案》规定,对于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按《补偿方案》《扶助方案》《扶助措施调整方案》规定,对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给予弃租补偿,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55.9043平方米计算补偿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20000元/平方米的指导价的30%(即6000元/平方米)计算为335425.80元。

  2.征收奖励按8000元/平方米的30%(即2400元/平方米)计算为134170.32元。

  3.搬迁时限奖励0元。

  (二)搬迁费:按5000元/户计算为5000元。

  (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总额为0.00元。

  (四)其他补偿款(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宽带网络迁移费、户外独立电表、空调迁移费)共1250.00元。

  综上,补偿总额为475846.12元(大写:肆拾柒万伍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贰分)。

  二、按《补偿方案》《扶助方案》《扶助措施调整方案》规定,对符合《扶助方案》《扶助措施调整方案》所规定安置条件且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承租人,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提供符合安置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书面明确选择回购安置房并办妥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全部手续,逾期未完成,将视为放弃申请购买安置房。不符合安置条件或放弃(包括视为放弃)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本决定书第一条规定给予弃租补偿。

  (二)本项目提供白云区南悦东一街11号(J11栋)(现房)、白云区南悦西一街2号(Z6栋)(现房)和白云区南悦花苑(拟建设的)Z20栋房屋(期房)剩余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具体安置房源参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白云区南方钢厂三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源的公告》),但目前只有80.8433平方米、80.8898平方米、81.6985平方米、85.3158平方米、91.1301平方米、97.655平方米、99.9118平方米、107.7189平方米、109.4606平方米、110.5064平方米10种建筑面积的现房户型及43.66平方米、54.2平方米、56.34平方米、64.72平方米、64.92平方米5种期房建筑面积的规划设计户型(该等户型房源会因应安置情况实时发生变化,以实时剩余房源为准)。

  (三)安置房价格。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包括征地、建安、公建配套等成本)购买;超出7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按照《补偿方案》中的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房屋指导价执行,已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四)征收一套政府公房,原则上只允许承租人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如承租人一户承租多套住房的,只允许承租人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但其承租的住房面积可以累加计算给予弃租补偿。

  (五)安置房的购买方可不限于原承租人,但必须为安置有效人口之一。

  (六)安置房以签约时段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承租户优先选择安置房(具体操作可参照征收补偿有产权房屋的选房方式)。

  (七)承租人所购买的安置房,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为有限产权房屋,若购房人日后上市转让该安置房,须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与建设成本价的差价8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八)以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遵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

  (九)搬迁费补偿。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安置房为现房的,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安置房为期房的,按照10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

  (十)临时安置费。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安置房为期房的,由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36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费,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共计24150.60元。若12个月内其所购买安置房未能通知交付的,以6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支付自承租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其所购买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后的3个月止。

  (十一)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承租人,其弃租补偿款存留到专项账户,购买安置房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搬迁费、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及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费(如有)、其他补偿款(如有)及首期12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承租人(如选择购买的安置房为期房的)。

  三、除非属“弃租补偿款存留到专项账户情形”,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应于承租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补偿款。承租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领取补偿款申请等证明材料用于领取补偿款。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全部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拒绝受领补偿款情形的,补偿款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81236254、8123624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303室)。

  四、承租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五、如被征收房屋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待承租人配合测量、鉴定、签订相关补偿材料后按照《补偿方案》《扶助方案》《扶助措施调整方案》的规定据实结算。

  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承租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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