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403375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28296821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32584423
被征收人:广州越凯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测绘编号:CLFS003
因空港车辆段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日发布空港车辆段《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云府预征〔2022〕29号),征收部门于2022年10月17日发布空港车辆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2〕36号),征收人于2022年9月16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空港车辆段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2〕146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人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3〕23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本项目自2022年9月起即多次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征拆协调会议,期间多次组织征拆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征拆工作,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权利人为广州越凯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合计为90.2103平方米,具体为:混合结构(B)38.0104平方米,简易结构(三等)52.1999平方米,用途为: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由曹*熙作为法定代表人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广州越凯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开始实际经营,未提供纳税登记手续(纳税凭证)。被征收房屋另有地上附着物,具体包括: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为实体砌砖围墙、简易围墙、不锈钢储水罐、机井、污水井盖、空调迁移费、户外独立电表、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铁栏杆、集装箱、门墩、钢栏杆、宽带网络迁移费、监控设备、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室外独立化粪池(砖砌)、砖挡土墙(砖砌),评估项目为桃花芯树、榕树、低压配电室、洗车机、充电桩、三级过滤池、沥青路面、配电箱、水泥平台、高压电缆井、路灯(含杆)、过滤池、低压电缆井、配电箱基础(混凝土)、路灯基础(混凝土)、充电桩基础(混凝土)、设备供电线路〈《评估报告》编号为粤国众联评字〔2023〕第72—06020—33号(评估价值)、粤国众联评字〔2024〕第22—04002号(评估残值)〉,以上具体信息详见广东诚信达勘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测绘清点资料》(测绘编号CLFS003)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土地和房屋交出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依法征收非住宅房屋及所涉地上附着物,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章规定执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章及附件3执行,青苗项目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总合计为1,064,104.03元,具体包括建筑物项目(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26,835.19元(含配合搬迁奖励合计26,835.19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总额378,091.45元、停产停业损失合计5,701.56元、搬迁费3,040.83元、评估结果补偿总金额650,435.00元,按时签约奖励及搬迁奖励0.00元(以下简称按时搬迁奖励)。
(三)本决定书列明的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均仅为暂计金额。
(四)现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是否与被征收人一致,也无法确定各方权利人(如有)是否就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前述存在分歧的补偿款项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归属或分配。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但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前述所有权人、建设人、使用人或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归属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但各方尚未就所涉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前述存在分歧的补偿款项由被征收人与相关权利人按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
(五)补偿款(不含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于签订补偿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有无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以及该二者的具体金额,需分别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五条、二十三条规定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如相关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还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确定的,被征收人也需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被征收房屋如涉及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
(二)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全部资料并完成补偿全部手续的,将按本决定书列明的金额提存公证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如有)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提存时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尚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支行,银行账号:9550880217157900183。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86100999,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7楼。最终补偿款、有无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以及二者的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等并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人和镇、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广州地铁集团核实确认后予以结算,如涉及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确认归属或分配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款项,还需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完成归属或分配确认后方可结算支付。
(三)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四)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