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403737
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催告书
被征收人:刘*均、刘*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贝刘街东九巷5号、十巷6号
本府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A202403725,下称《交地决定书》),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根据《交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应于《交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被征收房屋、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下称征收实施单位)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被征收人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交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确定补偿方式(如符合安置条件),并与其核实确认最终补偿款项金额。被征收人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自其移交被征收房屋至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被征收人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今未履行《交地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现向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催告:
一、被征收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前述期限内将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被征收人未移交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的,由本府组织征拆单位,按照依嘱托注销等有关办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确定补偿方式(如符合安置条件),并与其核实确认最终补偿款项金额,征收实施单位应按最终补偿款项金额配合被征收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办理申请领取提存补偿款项的手续。被征收人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自其移交被征收房屋至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仍未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们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政府,联系电话:020-32584423),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