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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决定书(A202403782)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202403782

征地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6-8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28296824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福龙路94

  法定代表人:郁菊青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37055201


  被征收人:广州市汇田塑料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233

  被征收房屋测绘编号:JZ0028JZ0028-aJZ0028-bJZ0028-c


  因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白云区段)(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于2023613日、2023830日、20231219日发布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云府预征〔202341号、穗云府预征〔202351号、穗云府预征〔202370号)。

  征收部门于2023926日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52号);征收人于2023421日印发《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白云区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354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人于2024521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20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本项目于20239月至20248月期间,曾多次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单位会面开展协商、沟通工作,但被征收人及生产经营单位暂未配合对测量资料进行签字确认,且至今未全部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资料,未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

  被征收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233号(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为广州市汇田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为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实际测绘建(构)筑面积合计为9755.5005平方米,具体为:框架结构A986.4342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986.4342平方米)混合结构B897.2434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861.4734平方米配合搬迁奖励面积35.7700平方米),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6932.6476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0平方米,补助部分面积2229.1171平方米配合搬迁奖励面积4703.5305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463.5440平方米(其中补偿部分面积379.0520平方米配合搬迁奖励面积84.4920平方米),简易结构(三等)475.6313平方米(其中补偿部分面积40.1339平方米配合搬迁奖励面积435.4974平方米,用途为:非住宅。另有地上附着物具体包括: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水泥地、室外独立铁门、实体砖砌围墙、房屋飘板、花池、铁丝网、空调、集装箱、不锈钢储水罐、污水井盖、污水篦子、门墩、青苗。其中另有如下项目需评估确定补偿金额:雨污分流系统、消防水池、电动铁门、宣传栏、地磅、污水处理站(气浮)、地下三级隔油池、地上消防应急系统、监控系统、铁丝网(防盗网)、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供电系统。以上具体信息详见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钟落潭镇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测绘服务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测绘清点资料》(测绘编号JZ0028JZ0028-aJZ0028-bJZ0028-c)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征收实施单位已多次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沟通,但被征收人及生产经营单位暂未配合对测量资料进行签字确认,且至今未全部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资料,未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依法征收非住宅房屋及所涉地上附着物,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章规定执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章及附件4执行,青苗项目的征收补偿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章第八条及附件6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总合计为10190,607.53元,具体包括建(构)筑物项目(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5,675,150.78元(不含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总额2,385,569.46元(不含按时搬迁奖励)、青苗补偿总额20,592.00元、停产停业损失合计1,322,448.78元、搬迁费786,846.51元、评估结果补偿总金额/元(不含青苗补偿,以最终评估报告载明金额为准)。

  三)由于权属人暂未配合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本决定书暂不计算配合搬迁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如权属人在测绘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将给予配合搬迁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十章第三十六条执行。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将不能获得搬迁奖励。(即如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本决定书列明的补偿金额需加上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金额),评估结果补偿总金额暂未列,以评估报告载明金额为准(即本决定书列明的补偿金额需加上评估项目评估金额)。

  (四)补偿款(不含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于签订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有无配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以及该二者的具体金额,需分别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十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因被征收房屋如涉及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须承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义务。

  (二)被征收房屋如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单位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以供审核认定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条件及具体补偿标准。如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对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存在争议,被征收人还应与生产经营单位于前述期限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所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双方有争议的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

  (三)因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对水泥地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存在争议,被征收人应与生产经营单位于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生产经营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所涉水泥地等双方有争议的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

  (四)如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补偿手续,将按本决定书列明的金额提存公证补偿款,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补偿款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30,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广州公证处白云办证大厅。最终补偿款有无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以及二者的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等并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联合社、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以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结算,如涉及需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确认归属或分配的补偿款项,还需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完成归属或分配确认后方可结算支付。

  (五)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章规定执行。

  (六)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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