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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424号)),将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村第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米龙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社;龙归街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北村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北村经济联合社,夏良村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白山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和龙村第二、四、七、八、十、十一、十三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石岗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聚龙村聚南经济合作社,茅山村刘北、刘南、仁和、西华、新北、新二、新南经济合作社,茅山经济联合社,水沥经济联合社;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南方经济联合社,新联经济联合社,秀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秀水经济联合社,镇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8.875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本次公告范围为项目白云区部分以及黄埔区涉及白云区权属飞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村、石湖村,龙归街北村、夏良村、柏塘村,江高镇大石岗村、聚龙村、茅山村、水沥村,人和镇方石村、南方村、新联村、秀水村、镇湖村,太和镇白山村、和龙村、穗丰村、营溪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大源街米龙村第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米龙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社;龙归街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北村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北村经济联合社,夏良村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白山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和龙村第二、四、七、八、十、十一、十三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石岗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聚龙村聚南经济合作社,茅山村刘北、刘南、仁和、西华、新北、新二、新南经济合作社,茅山经济联合社,水沥经济联合社;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南方经济联合社,新联经济联合社,秀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秀水经济联合社,镇湖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48.8758公顷,其中耕地12.6576公顷、园地14.3018公顷、林地13.9341公顷、草地1.4709公顷、其他农用地5.5293公顷,建设用地0.9005公顷,未利用地0.081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村第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米龙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社

耕地

水田

0.1868

195

36.4260

195

36.4260

72.8520

水浇地

1.3787

195

268.8465

195

268.8465

537.6930

园地

2.7989

195

545.7855

195

545.7855

1091.5710

林地

1.2769

195

248.9955

195

248.9955

497.9910

草地

0.1800

195

35.1

195

35.1

70.2000

其他农用地

0.3083

195

60.1185

195

60.1185

120.2370

建设用地

0.0522

390

20.358

//

20.3580

合计

2410.9020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北村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北村经济联合社,夏良村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田

0.0775

195

15.1125

195

15.1125

30.2250

水浇地

1.4555

195

283.8225

195

283.8225

567.6450

园地

0.0804

195

15.6780

195

15.6780

31.3560

林地

2.5413

195

495.5535

195

495.5535

991.1070

草地

0.1256

195

24.4920

195

24.4920

48.9840

其他农用地

0.7069

195

137.8455

195

137.8455

275.6910

建设用地

0.6394

390

249.3660

//

249.3660

未利用地

0.0580

390

22.6200

//

22.6200

合计

2216.9940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白山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和龙村第二、四、七、八、十、十一、十三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田

0.0036

195

0.7020

195

0.7020

1.4040

水浇地

0.2362

195

46.0590

195

46.0590

92.1180

园地

10.1804

195

1985.1780

195

1985.1780

3970.3560

林地

8.9981

195

1754.6295

195

1754.6295

3509.2590

草地

0.3798

195

74.0610

195

74.0610

148.1220

其他农用地

2.4006

195

468.1170

195

468.1170

936.2340

建设用地

0.0508

390

19.8120

//

19.8120

未利用地

0.0236

390

9.2040

//

9.2040

合计

8686.5090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聚龙村聚南经济合作社,茅山村刘北、刘南、仁和、西华、新北、新二、新南经济合作社,茅山经济联合社,水沥经济联合社

耕地

水田

4.7893

195

933.9135

195

933.9135

1867.8270

水浇地

2.7761

195

541.3395

195

541.3395

1082.6790

园地

0.5429

195

105.8655

195

105.8655

211.7310

林地

0.2128

195

41.4960

195

41.4960

82.9920

草地

0.3492

195

68.0940

195

68.0940

136.1880

其他农用地

1.2706

195

247.7670

195

247.7670

495.5340

建设用地

0.1471

390

57.3690

//

57.3690

合计

3934.3200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南方经济联合社,新联经济联合社,秀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秀水经济联合社,镇湖经济联合社

耕地

水田

0.2053

195

40.0335

195

40.0335

80.0670

水浇地

1.5486

195

301.9770

195

301.9770

603.9540

园地

0.6992

195

136.3440

195

136.3440

272.6880

林地

0.8981

195

175.1295

195

175.1295

350.2590

草地

0.4363

195

85.0785

195

85.0785

170.1570

其他农用地

0.8421

195

164.2095

195

164.2095

328.4190

建设用地

0.0110

390

4.2900

//

4.2900

合计

1809.834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林地

0.0069

195

1.3455

195

1.3455

2.6910

其他农用地

0.0008

195

0.1560

195

0.1560

0.3120

合计

3.0030

以上各项合计

19061.562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4月29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村第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米龙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社;龙归街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北村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北村经济联合社,夏良村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太和镇白山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和龙村第二、四、七、八、十、十一、十三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石岗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聚龙村聚南经济合作社,茅山村刘北、刘南、仁和、西华、新北、新二、新南经济合作社,茅山经济联合社,水沥经济联合社;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南方经济联合社,新联经济联合社,秀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秀水经济联合社,镇湖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源街道办事处、龙归街道办事处、太和镇政府、江高镇政府、人和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大源街道办事处、龙归街道办事处、太和镇政府、江高镇政府、人和镇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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