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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字体大小: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38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大沥村第一、第二、第十、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38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民科园核心区三期(地块二)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大沥村第一、第二、第十、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1387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征收面积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

农用地

1.6043

195

312.8385

195

312.8385

建设用地

0.7284

390

284.0760



合计

2.3327


596.9145


312.8385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0.5208

195

101.5560

195

101.5560

合计

0.5208


101.5560


101.556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0.7626

195

148.7070

195

148.7070

建设用地

0.0193

390

7.5270



合计

0.7819


156.2340


148.707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0.2962

195

57.7590

195

57.7590

建设用地

0.0002

390

0.0780



合计

0.22964


57.8370


57.759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农用地

0.2021

195

39.4095

195

39.4095

建设用地

0.0048

390

1.8720



合计

0.2069


41.2815


39.4095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5年3月13日

  (二)实施安排: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9日,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经济联合社、大沥村第一、第二、第十、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太和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太和镇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3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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