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1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31号)),将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282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区石丰路地块BY-1203保障性住房。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石门街红星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2823公顷,其中耕地0.9144公顷、园地2.5560公顷、林地0.5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36公顷,建设用地0.0070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