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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59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44号)),将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沙溪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178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东侧地块储备项目地块二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沙溪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9.1782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9.178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土地

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其他农用地

3.3102

195

645.489

195

645.489

1290.9780

小计

1290.9780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共有)

其他农用地

3.2541

195

634.5495

195

634.5495

1269.0990

小计

1269.0990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六经济合作社

农民集体

其他农用地

2.4833

195

484.2435

195

484.2435

968.4870

小计

968.4870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1306

195

25.467

195

25.467

50.9340

小计

50.9340

以上各项合计

3579.4980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9月6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沙溪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江高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江高镇政府。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4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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