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139号)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1年12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卓*琴反映其曾遗失身份证并补领(有效期限:2009.04.16-2039.04.16),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卓*琴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7.05.10-2027.05.10)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经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开元【2024】文鉴字第13号)证实,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的《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章程》落款“股东签名(盖章)”处的“卓*琴”签名字迹与卓*琴不是同一人书写,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章程》为虚假材料。卓*琴不具有广州市穗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询问调查笔录、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6日将卓*琴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高崇雷、翟东 联系电话:020-36583263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46内大源市场所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