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祥泰摩托车配件经营部):
2016年10月11日我局在白云摩配批发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商行销售的一种“型号为CBX-1125奥盾牌蝶刹皮”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注册”标识。涉嫌假冒专利。
我局现已查明,标注在奥盾牌起动电机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无对应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在我局调查期间你未能提供标注在该产品上专利标识具有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你销售标注“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注册”专利标识的“奥盾牌蝶刹皮”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注“专利标识: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注册”“奥盾牌蝶刹皮”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库存的假冒专利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
2016年 1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