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健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接群众举报,你公司销售的“御健宝降脂茶”外包装盒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 ZL201711211853.X”的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
2018年10月29日,本局到你公司生产场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2号楼9层9020室)进行勘验和调查。现场发现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201711211853.X”专利标识的“御健宝降脂茶”产品共259盒。本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负责人武琳燕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武琳燕陈述上述涉案产品“御健宝降脂茶”是你公司委托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立案处理)代加工生产,你公司只负责销售。代加工总数量为15件,每件20盒,你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销售,共销售了41盒,每盒销售价为28元,目前库存有259盒。现场向本局提交了销售记录。
经专利检索,上述涉案专利标识对应的专利号为ZL201711211853.X,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8日,名称为“一种降脂茶”,该专利至本案查处之日止,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专利未被授予的情况下你公司仍将专利标识标注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3. 没收违法所得1148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号,联系电话020-81050734)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 政通路白云区政府 政府楼4楼,联系电话020-86392949)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