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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职责介绍
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根据院领导的安排,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起草及编发全院性工作文稿。编发检察信息;负责检察系统内部及政务系统内部文件的收发工作;负责文件流转及院领导批办事项的转办工作;负责全院诉讼档案及文书档案收集管理;负责保密工作及机要密码管理,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牵头负责全院检务公开工作。财务室负责本院资金的核算、管理。
政工办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劳资福利、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出国境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职务任免手续;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负责本院录用干部的审核和报批;开展公务员登记、负责审核评定和报批本院检察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负责对本院员额检察官的管理;负责组织争先创优活动,承办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工作;负责开展中心组学习及各类教育活动,对外宣传、舆情监控;检察文化建设。
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科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检察技术科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监察室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复核,刑事照相、录音录像等侦查活动;管理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和检察技术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管理本院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会议影音系统;开展各项检察技术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