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和残疾人福利工作,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会建设工作。
(九)负责镇街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按权限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地名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切实加强兜底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提升有关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城乡社区建设,推动工作重心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区民政局具体职责调整情况如下:
(一)区民政局增加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二)区民政局不再承担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