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出租屋管理的办法、法规、规章和政策。 2、开展出租屋日常巡查,配合国土房管、公安、人口与计生、税务、规划等职能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出租人、租住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履行出租屋管理责任; 3、受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或进行暂住登记,向暂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收取治安联防费; 5、受人口与计生部门委托,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为有需要的流动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6、受税务部门委托,征收个人出租屋综合税; 7、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向用工单位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协同有关职能部六开展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出租屋的整治,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经整治后仍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 9、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采集、掌握并向流动动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出租屋和租住人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10、做好出租屋管理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11、按照《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和妥善管理出租屋档案; 12、免费为出租人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为出租人和租住人提供服务; 13、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和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维护出租人和租住人的合法权益,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