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强直葆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云)〔2025〕28号】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强直葆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强直葆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强直葆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502-440111-23-01-401992)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石岑路197号,租用1栋地上13层、地下1层的建筑作为经营场所,占地面积4430平方米,建筑面积17219.7864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骨科专科医院,拟设住院床位331张,门诊量约80人次/天。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综合医疗废水(生活污水、门诊部废水、住院部废水、喷淋废水、浓水)、食堂含油废水。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综合医疗废水一同汇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三级化粪池+水解酸化+厌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活性氧消毒”工艺,处理能力130t/d)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DW001),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发电机尾气、食堂油烟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废物暂存间臭气、有机废气(酒精)、微生物气溶胶等。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装置(TA001)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1)。有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高空排放(DA002)。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规模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至一套“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3),活性炭每年更换1次。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污水处理设施周界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加强室内通排风和空气消毒,医疗废物密闭收集、分类存放、每天清运,减少有机废气、带菌空气及废物暂存间臭气影响。项目边界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内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减振、隔声等措施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检验废液、污泥、废高效过滤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存储,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与维护,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按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8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5〕28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强直葆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