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监督所、区内54家过期未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局发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对子林医疗门诊部等100家未按期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通报》文件安排和有关单位反馈信息,于2024年7月12日中午前再次核对未按期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名单,核实有54家未按期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名单请见附件),现特向全区进行通报,请各单位引以为鉴,按期校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100床以下医疗机构每年1校验,100床及以上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要求过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算起,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依法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请区卫生监督所在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6日内对名单内(附件)医疗机构通知到位,下达监督意见书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分,将相关情况报送局医政科。
特此通报。
附件:1.关于对研科口腔门诊部等54家未按期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通报.pdf
2.2024年7月2日过期未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名单(54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