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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各镇街,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有效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112号)有关规定,现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细则》,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有效提升项目申报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1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用语和简称,其内涵和外延在本细则中不变。

  第三条 项目立项申报按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租赁服务类项目及数据治理类项目进行。上述各类信息化需求应分别整合申报,区各有关单位申报的每类信息化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含升级改造)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包括为政府行业提供基础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建设,例如:政务云、政务网、其他用于支撑部门专业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支撑部门业务服务的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为基础环境、硬件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各种支持的运行维护服务,以及为保障软件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各种支持的运行维护服务。

  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其中,软件系统运维服务费金额每年不得超过软件原采购总金额的10%,基础设施运维服务费金额每年不得超过设备总原值的5%。

  (三)租赁服务类项目,是指按需租赁信息化基础设施,或信息应用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设施租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等项目,包括政务云、政务网、定制软件、成品软件等的租赁,以及信息系统服务方基于信息系统围绕相关业务开展的内容管理、业务分析、流程管理、用户管理和宣传推广等各种业务运营服务等。

  (四)数据治理类项目,是指为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和应用,利用咨询服务和数据管理工具进行制定和映射数据标准及处理数据、建立数据资产台账,从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安全管控、提升数据应用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审核应遵循客观、科学、合规的原则开展,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基础设施共用、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情况。

  第五条 项目立项工作主要通过“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立项评审系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需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立项申请表原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出现《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112号)第十三条中情形的。

  (二)未按区年度立项工作要求开展立项工作的。

  (三)未经过本单位内部论证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项目立项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包括立项申报、立项初审、专家评审、造价审核、联席会审等方面。

  (二)区财政局,参与联席会审;落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

  (三)区审计局,参与联席会审;负责对政府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发展改革局,参与联席会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五)区科工商信局,参与联席会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六)区各有关单位(一级预算申报单位,下同),负责组织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第三章 立项流程

  第八条 方案编制及论证。区各有关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化服务需求,按照项目立项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5-8)等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立项方案。项目申报以项目立项方案内容为准,未按指南编写,不予受理。

  (一)如项目内容涉及跨部门业务协同,包括在业务流程、数据调用等方面与其他部门相关联的,须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提供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表。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表作为立项申报材料之一,与立项方案同步提交。

  (二)申报单位可聘请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三)如项目投资概算超过1000万元(含),可在项目立项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费用自行解决。如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作为立项申报材料之一,与立项方案同步提交。

  (四)申报单位完成立项方案编制,应对照《项目立项自查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自查表”)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

  1.自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方案的格式规范、要素完整、内容合规等。重点检查基础设施共用、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问题,避免产生信息孤岛。

  2.对未完成自查而提请申报流程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做退回处理。

  (五)申报单位完成自查后,组织内部论证,出具项目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立项申报材料之一,与立项方案同步提交。

  (六)申报单位完成内部论证后,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3),并完成签字盖章。该表格作为立项申报材料之一,与立项方案同步提交。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于每年度9至12月份集中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具体报审时间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通知为准。由一级预算单位申报立项。申报流程如下:

  (一)线上提交材料。申报单位登陆立项评审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立项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完成线上材料提交。

  (二)线下提交材料。申报单位应于完成线上材料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盖章的《项目立项申请表》原件,正式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立项初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包括形式审核和方案初审,其中,方案初审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各申报单位可在立项评审系统中查看立项初审意见。

  (一)形式审查。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方案编制指南等相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若存在以下情况,形式初审不通过,申报单位需修改并重新提交材料:

  1.一般问题:包括立项材料不齐或有误、立项方案要素不全、非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属于非政务信息化项目等。

  2.重大问题:包括未做好统筹规划、存在重复建设问题、未利用区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问题,以及未描述数据需求、数据产生和数据共享情况问题等。

  (二)方案初审。

  形式审查通过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相关要求开展方案初审。审核意见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1.项目通过方案初审,进入下一环节;

  2.项目未通过方案初审,申报单位按初审意见修改立项方案。原则上申报单位应于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并重新在系统提交。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

  (一)为提高评审效率与质量,项目评审分批次开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评审情况安排评审会议并通知各申报单位。

  (二)申报单位负责评审汇报。应于会议前2个工作日准备好汇报材料,包括:答辩PPT、政策材料、往年合同(如有)等,并自行组织汇报预演。原则上申报单位参会人数不超过3人,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

  (三)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根据立项方案,结合申报单位现场答辩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知各申报单位。

  (四)申报单位需在立项评审系统确认专家评审结果:

  1.同意专家评审结果。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意见完善方案并重新在系统提交。

  2.不同意专家评审结果。申报单位应于收到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按程序重新申报,申请纳入下一轮专家评审。

  3.如同一项目第二次专家评审不通过,当年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主要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申报金额小于50万元(不含)的项目,无需进行造价审核。申报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造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联席会审。由联席会审单位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造价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区财政实际情况,出具联席会审意见。如未通过联席会审,当年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申报单位应结合造价审核意见(如有)和联席会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立项方案形成终稿。申报单位将项目立项方案终稿的盖章扫描件上传至立项评审系统,并将立项方案的盖章纸质件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已备案的立项方案,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立项批复。区政府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造价审核意见(如有)、联席会审意见审定后予以批复,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向申报单位转达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申报单位收到批复后可按程序开展项目的采购和实施工作。各申报单位在采购前应将采购需求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各有关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前,充分考虑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做好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金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复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实施则不再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


  附件:1.材料提交要求.docx 

                 2.系统填报注意事项.docx

                 3.项目立项申请表.docx

                 4.项目立项自查表.docx

                 5.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开发类)立项方案编制指南.doc

                 6.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立项方案编制指南.doc

                 7.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租赁服务类)立项方案编制指南.doc

                 8.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治理类)立项方案编制指南.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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