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云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参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白云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云市监函〔20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核发范围
(一)住所、经营场所需要提供场地材料才能获得行业许可的,经审查未列入政府征用或违法用地、不属于规划范围内或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不存在堵塞和围蔽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符合大源街出租屋准入“十条标准”设施配置的,由街道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后,同时符合核发范围第一点要求,街道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二、核发程序
(一)受理
窗口组收取以下申请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
2.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主体资格的证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3.房屋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属于非自有房产的,属于租赁关系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出租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各级租赁合同,非租赁关系的,提供房屋使用权授权通知书。其中房屋权属自有房产的,需要提供房产证、宅基地证、不动产权证等复印件。
窗口组现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住所(经营场所)属于非住宅类的、资料齐全的、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关于发放《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规定的、不在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内的,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属于负面清单内的,出具《不予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通知书》。
(2)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类的、资料齐全的、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关于发放《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规定的、不在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负面清单内的,申请资料移交社区建设办进行勘察,并根据社区建设办反馈的意见分别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或《不予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通知书》。
(二)勘查
受理申请后,勘查组应对住宅类《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申请进行审查,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经营项目符合本方案第二点核发范围第(二)项要求的;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属地经济社、居委宣传栏和住所(经营场所)粘贴《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
(三)核准
住宅类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建设办将情况通报窗口组,窗口组出具《不予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社区建设办将情况通报窗口组,窗口组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三、其他
申请受理窗口设置在大源街党群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之一栋3单元,办公时间:逢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非住宅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当天办理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3: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负面清单.docx
附件4: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样式)和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住改商样式).docx
附件5:不予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