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云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参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白云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云市监函〔20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核发范围
(一)住所、经营场所需要提供场地材料才能获得行业许可的,经审查未列入政府征用或违法用地、不属于规划范围内或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不存在堵塞和围蔽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符合大源街出租屋准入“十条标准”设施配置的,由街道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后,同时符合核发范围第一点要求,街道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二、核发程序
(一)受理
受理窗口收取以下申请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主体资格的证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属于非自有房产的,还需收取经营场所租赁关系证明等。其中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涉及集体物业的提供三资合同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非集体物业的提供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宅基地上无地址的需要提交宅基地的地址证明,如果宅基地使用人非本人的,需要提供与宅基地户主的关系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关系证明为大源街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窗口组现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关于发放《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规定的,开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关于发放《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规定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退回相关材料。
(二)勘查
受理申请后,勘查组应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审查,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未列入政府征用或违法用地的;
2.不属于规划范围内或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3.不存在堵塞和围蔽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
4.按照大源街出租屋准入“十条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的;
5.申请经营项目符合本指引第一点核发范围第(二)项要求的;
6.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7.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填写《现场勘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4);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属地经济社、居委宣传栏和住所(经营场所)粘贴《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详见附件5)。
(三)核准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出具《不予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通知书》(详见附件6);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街道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详见附件7)。
三、其他
申请受理窗口设置在大源街党群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之一栋3单元,办公时间:逢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大源街办理《大源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